北交所再融资发行条件、程序及审核关注重点总结

发布者:汉鼎智库咨询 日期:2025-10-17 00:08:08

2025年,北交所再融资市场步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在《推动提高北交所上市公司质量行动方案》全面实施及注册制改革纵深推进的背景下,市场审核机制持续优化,监管导向由规模扩张向质量优先转变,更加注重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能与投资者权益保护。


据数据统计,2025年1-9月,北交所累计受理再融资项目27单,拟募资规模突破400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65%。这一趋势的背后,是监管层“扶优限劣”理念的深度贯彻——既支持优质企业借助多元化融资工具实现发展,也严格管控低效、盲目融资行为,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一、北交所再融资发行类别与核心机制 

北交所再融资发行方式丰富多元,具体涵盖四大类: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该类别进一步包含授权发行、自办发行两种形式)。其中,符合条件的授权发行可适用简易程序完成申报、注册与审核,提升融资效率。


为切实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北交所在定向发行领域作出差异化安排,核心引入自办发行与储架发行两大特色机制,具体规则如下:


(一)自办发行


发行对象范围:主要限定为公司前十名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聚焦内部核心关联方。


简化条件:若满足“连续12个月内发行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10%”且“融资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两项要求,无需提交保荐机构出具的保荐文件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大幅降低合规成本。


决策要求: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时,必须明确自办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与发行数量,确保决策透明。


(二)储架发行


运作模式:上市公司计划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可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灵活匹配融资需求。


发行时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之日起,需在3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拟发行股份需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


发行数量要求:首期发行数量不得低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数量由公司自主确定。


备案要求:每期发行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需向北交所报送发行情况,完成备案程序。

二、北交所再融资发行条件 

北交所再融资发行根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向特定对象发行”两类场景,分别明确“积极条件”(需满足的正向要求)与“消极条件”(需规避的禁止情形),具体标准如下: 


(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条件 


1.积极条件 


主体资质:需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确保企业具备一定市场基础。 


治理与经营: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具备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保障企业运营稳定性。 


财务合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且审计机构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可靠。 


经营规范:依法规范开展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 消极条件(存在以下情形即不符合发行要求) 


刑事犯罪: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重大违法: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监管处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条件 


1.积极条件 


治理要求: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确保公司治理有效。 


经营能力:具有独立、稳定的经营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财务合规: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需确认保留意见所涉事项对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已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信披义务:合法规范经营,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消极条件(存在以下情形即不符合发行要求) 


主体违法: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上述“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消极条件中的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行为。 


监管追责: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北交所公开谴责;或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资金违规: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且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信用问题: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其他情形: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北交所再融资发行程序

北交所再融资发行程序围绕“决策 - 披露 - 锁定期 - 审核” 四大核心环节展开,规则明确且流程规范: 


(一)核心决策环节 


审议要求: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依次审议,独立董事须对发行事项发表专项意见,保障决策的独立性与合理性。 


决议内容:北交所未要求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但明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中需包含 “限售情况(如有)”及“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两项关键内容。 


(二)分期发行披露要求 


过程披露:申请分期发行的上市公司,需在每期发行完成后及时披露发行进展,确保信息透明。 


终结披露:全部发行结束,或注册文件有效期届满后,公司需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完整呈现发行结果。 


(三)锁定期规则 


根据发行对象差异,北交所明确不同锁定期要求,防范短期投机行为: 


普通情形: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做市商为取得做市库存股参与发行认购的除外,但做市商需承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申请退出该上市公司做市。 


特殊对象情形:若发行对象属于以下类别,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 


按照相关规定参与认购的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投资者; 


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四)审核与注册时效 


北交所再融资审核期限与沪深交易所等其他板块基本一致,保障审核效率的同时,维持监管标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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