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东被纳入失信名单会对IPO造成哪些影响

发布者:汉鼎智库咨询 日期:2024-10-08 15: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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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子公司增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股东可能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种情形是否会对企业的上市进程造成不利影响,本文将对此进行简要分析,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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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失信被执行人的界定及一般法律后果



(一)失信被执行人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订),这份紧促生活中诚信底线的重要文件,展示了法律的具体行动力。


首先明文规定:当一个被执行人拒绝执行法院确认的义务时,他们可能被视为一种失信行为的表现。


具体来说,以下六种情形依次展现了个人或公司不守诺言的各种情形:

⭕安全承受但拒不执行;

⭕使用虚假证据、暴力或威胁手段抗旨;

⭕通过诉讼和仲裁之外的手段隐匿、转移财产以逃避责任;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错误行为;无

⭕视限制消费令的规定;

⭕以及没有合理解释而拒绝履行和解协议。 


该规定的深层含义在于标榜诚信的价值,并为那些在面对法律判决时心存侥幸的人设立了明确的界限。


只有当个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且未履行法院的职责时,他们的名字才会被记录在失信任名册中,随之而来的是信用惩戒等法定后果——这不仅是对个人的警示也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维护与净化措施。


(二)一般法律后果

经检索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股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失信严重的情形下,其收购上市公司会受到限制;此外,在该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下,其可能会被限制高消费行为,并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同时,失信被执行人同时为被执行人,如果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对于其拥有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且强制执行(强制转让、拍卖、变卖、抵偿);对于其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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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IPO的影响



(一)相关规定

探索法律条文的过程中,我们查阅了众多细则,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等重磅文件。

然而,在对失信被执行人作为股东的上市公司的情况进行全面审视时,令人意外的是,《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及最近更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连同紧随其后的监管指南——关于申请首发上市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的规定——均未明确定论被列为失信执行人的股东是否会造成企业被迫退市或是必须对外公告的信息。 

投资者和市场监管部门在这一问题上的彷徨并非没有道理。当我们深入挖掘这些规定背后的精神与含义时,将不可避免地引发一系列对于透明度与公平性的探讨。在当今这个充满复杂性的资本市场环境中,清晰明确的指导原则是确保投资安全的关键要素之一。

但是,由于股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股份存在被法院强制执行(扣押、拍卖、变卖、冻结等)的可能,在该股东为控股股东的情况下,可能属于招股说明书中应当披露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二) 相关案例

1.招股说明书的相关披露

在案例层级上,我们经过综合研究并查阅了众多公司公开的招股说明书发现了一个普遍现象:绝大多数的公司对于是否披露其股东是否曾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并未给出明确表示。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某些企业在公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行径方面的信息时,其中突出了控股股东至少没有被标记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此导致的一种观点是,在商界的部分领域内诚信与透明度显然有待加强。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目标时应该更加审慎地分析公司的合规性以及治理结构的质量。这种情形提醒我们在评估潜在投资机会时增加一份警觉性,并考虑那些展现出更强透明度和责任感的企业作为优先选择。


相关案例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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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2021年2月18日证监会官网公告,菏泽农商银行与民生证券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公开渠道发现其股东有失信记录。但鉴于银行上市的特殊性,此案例仅供参考。


2.监管问询关注重点

经检索相关案例,在特发服务这个案例中,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并未披露股东曾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监管机构关注到媒体曾报道发行人第二大股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因此监管机构对股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原因及是否构成上市障碍进行了问询。

此外,监管机构亦可能在问询其他事项时(例如股东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对股东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关注。

相关案例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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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规层面,股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得上市或需要在招股书中进行披露的事项。在案例层面,存在第二大股东曾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成功上市的案例;

此外,大部分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并未披露公司股东是否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部分公司在披露控股股东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时,提及控股股东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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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结



综上,股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得上市或需要在招股书中进行披露的事项。

在案例层面,存在第二大股东曾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成功上市的案例,监管的关注重点为此种情形是否构成上市障碍;且大部分公司并未披露公司股东是否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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