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银发〔2026〕171号)。
这份被称为“房地产信贷新政”的文件,共七章36条,对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两项核心制度进行了系统性优化。这份文件为何如此重要?它带来了哪些变化?本文将为你逐一解读。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指出,我国城镇化正从快速增长期转向稳定发展期。“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商品房开发、融资、销售等基础制度。《意见》正是作为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的配套制度出台的,是完善房地产基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意见》立足房地产行业转型发展和构建新模式需要,从宏观层面构建房地产信贷基础制度,优化房地产信贷体系。它不是短期救市政策,而是一次着眼于“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基础性制度重构。
《意见》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运营全生命周期的信贷需求,明确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商业地产等细分领域的贷款品种,构建全面覆盖、有序衔接的房地产信贷产品体系。其中最受关注的,是以下三大变化。
变化一:个人住房贷款最长可贷40年
这是最引发热议的一条: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由最长30年延长至最长40年。具体期限由购房人与商业银行协商确定,不是“一刀切”都贷40年。这一调整的直接效果是降低月供压力。有分析指出,贷款期限从30年延长至40年后,购房人月供降幅预计约15%。以100万元贷款为例,月供可减少数百元。
变化二:开发贷款实行“主办银行制”
《意见》明确,房地产开发贷款实行主办银行制,单个房地产项目对应一家主办银行(单家贷款行或银团贷款牵头行),对项目资金进行封闭管理。
项目公司须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账户,项目存续期间,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应纳入该账户管理。主办银行和资金账户在开发贷款结清前原则上不得变更。
开发贷款期限应与项目建设、销售周期相匹配,预售项目最长5年,现房销售项目最长7年,商业地产项目最长7年,首次还本日期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备案后。
这意味着房企不能再“一个项目找多家银行借钱、资金混用”,资金流向将更加透明可控。
变化三:确保购房人“能拿房、再还贷”
《意见》明确,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点延后——所购新建住房实行现房销售的,个人住房贷款应在销售备案后发放;实行预售的,应严格在项目竣工备案后发放。
换句话说,房子没拿到手,不用开始还贷。这一规定将“保交楼”从阶段性行政举措固化为常态化制度安排。
此外,《意见》还明确,个人住房贷款应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发放——现房销售时受托支付至项目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预售时受托支付至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这确保了购房贷款资金直接用于对应项目,防止资金被挪用。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还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了多份配套文件,包括《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这些文件与《意见》共同构成了新模式下房地产信贷的制度体系。同时,证监会也发布了《关于资本市场支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通过5项举措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多部门打出政策“组合拳”,标志着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制度建设从蓝图走向全面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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