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政策出新规,利好投资者

发布者:本站 日期:2023-10-26 10:40:05

10月20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下简称“《现金分红指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稿,沪深俩交易所同步修订了各板块的现金分红规范运作指引。


本次修订旨在规范公司的现金分红,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性,从而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修订要点主要有三方面:


1、鼓励现金分红,推动提高分红水平;

2、简化中期分红程序,优化分红方式和节奏;

3、加强对异常高比例分红企业的约束,引导合理分红。


第一方面,本次修订旨在激发上市公司分红动力。对不分红的公司加强披露要求等制度约束督促分红;重点关注财务投资较多但是不分红或分红水平偏低的公司,督促提高现金分红水平,专注其主业。此次修订证监会主要从两方面来增强上市公司分红意识:


《章程指引》的第156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分配政策确定为“稳定增长股利/固定股利支付率/固定股利/剩余股利/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其他”。该修改旨在让上市公司提前选择并且明确分红政策,以便稳定投资者的预期。


《现金分红指引》中的第8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年报中需对未分红的具体原因披露;《现金分红指引》中的第13条第四款,新增财务投资较多但分红水平偏低的情形,将会重点关注公告中是否有详细披露未分红或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上述修改体现证监会针对分红实施情况采用以强化披露督促分红的方式,督促上市公司专注主营业务,提高投资者回报。


第二方面,新规鼓励公司在符合的条件下增加分红频次,以便投资者能够更早地分享到公司成长的红利。在此基础上,本次修订也对于分红的具体实施流程进行优化。


结合独董制度的改革删除了《现金分红指引》与《章程指引》关于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相关要求,从而减少公司现金分红的程序。


《现金分红指引》的第7条提到“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时候,可以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的现金分红的一些内容,如分红条件、分红比例上限和分红金额上限等。即公司可在一定额度范围内提前做好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政策的“预授权”,后续由董事会来制定具体的分红方案。


第三方面,除了鼓励支持上市公司制定分红政策、分享收益,本次修订还要求上市公司应根据自身盈利的水平、资金支出的安排以及债务偿还的能力,来兼顾公司发展和投资者回报两者之间的平衡。主要的推动方式为加强高比例现金分红的合理性披露以及强化日常监管两方面。


各板块的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公司分配方案中的现金分红金额若达到或超过了当期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0%,而且达到或超过了当期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50%时,上市公司应同时披露大额债务是否存在、过去的十二个月之内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是否发生以及未来的十二个月之内是否有计划会使用募集资金来补充流动资金等具体内容。


上市公司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盈利水平、融资能力及成本、偿债能力以及现金流等情况来披露此现金分红方案是否合理,是否有导致营运资金不足或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出现: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非无保留意见或带有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且公司实施了现金分红的;


(2)报告期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了80%,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而现金分红的金额超过了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50%的(主板以及创业板的金融业上市公司除外)。


《现金分红指引》的第13条提到上市公司如若存在现金分红占当期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比例较高等情形的,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政策是否稳定。


上市公司有较高资产负债率且经营性现金流状况不佳的,应重点关注其相关决策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对生产经营以及偿债能力是否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是否过度依赖新增融资来进行分红,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能够勤勉尽责,是否按照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了便利,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或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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