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募投规定

发布者:本站 日期:2023-10-28 09:52:29

近期,北交所IPO的发行热度空前高涨,时隔几个月,募投项目问题也在北交所发布的新政策被提及,可以说,北交所对于拟IPO企业募投的问题极为关注和重视。


北交所对于募投的相关规定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于8月4日发布,其第三节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了公司募集的资金应用在其主营的业务和相关的业务领域范围内。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于9月28日发布,其规定了发行人募集的资金应用在主营的业务和相关的业务领域范围内,应审慎地开展多元化的投资,而且必须是国家的产业政策所支持鼓励的以及符合北交所的市场定位。


根据相关的规定,北交所拟IPO企业募投项目的合规也应符合以下几条准则:


1.公司募集的资金应用在主营的业务和相关的业务领域范围内。如有募集资金暂时闲置,可对其进行现金管理,对流动性好、安全性高、可保障本金安全的低风险理财产品进行投资。


2.公司募集的资金应存放在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非募集资金不得存放在此账户,此外,此账户的资金也不能被用作其他的用途。


3.公司实际募集到的资金净额中超出原计划进行募集的资金金额的那部分(即超募资金)将用在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即补流)和归还银行借款方面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且进行披露,保荐机构应发表其明确同意的意见并且进行披露。


4.除了金融类企业之外,发行人募集到的资金不能用在委托理财(除现金管理外)、委托贷款等的财务性投资方面,不能直接或者间接对主营业务是买卖有价证券的公司进行投资,不能用在股票及衍生产品、可转换债券等高风险的投资上,不能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的方式来变相地改变其募集资金的用途。


5.投资的产品不得用作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能存放非募集的资金且不能用作其他的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6.新募投的项目如若涉及到购买资产、关联交易及对外投资等方面的,还应按照相关的规则规定来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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